对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港澳青年或其创办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
(一)个人贷款。
1.贷款条件:
(1)提交贷款申请时属于45周岁以下的港澳籍创业者;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贷款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借款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可享受政府贴息。
3.贷款对象:45周岁以下的港澳籍创业者。
4.贷款和贴息期限: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5.申请程序:创业担保贷款受理方式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确定。借款人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办理。
(二)小微企业贷款。
1.贷款条件:
(1)在广东省内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等)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贷款标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可享受政府贴息。
3.贷款对象:小微企业。
4.贷款和贴息期限: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5.申请程序:创业担保贷款受理方式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确定。借款企业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办理。